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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71019516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4~6、15、16、18 條條文;刪除第 7、17 條條文;並自
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11 條所列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
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51013615 號令修正
發布第 6 條條文;並增訂第 5-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31026724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6、16 條條文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21028498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七條條文自一百零
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施行
(原名稱: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情節輕微認定標準;新名稱: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00590113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15 條條文;刪除第 4-2、12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0960042429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4、8、14、16 條條文;並增訂第 4-1、4-2 條條文;除
第 4-1、4-2 條條文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0950002311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