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100454704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10-1、10-3、11-1、17、29 條條文;增訂第 21-
1、21-2、28-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60459107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四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40466647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9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2046839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7、49、5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90450246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4 條第 2 項、第 49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51 條第 1
項所列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
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80046795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7、9-1、10-2、17、22、28、29、41、43-1、45、46、48
49、51、57 條條文;增訂第 11-1、40-1 條條文;刪除第 11 條條文
;除第 22 條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財政部(89)台財稅字第 089000394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10-2、10-3、17、31、34、38、5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財政部(85)台財稅字第 850194361 號
函修正發布第 7、10-1、10-2、11、13、26、27、28、29、44、45、46
、49、51、52-1 條條文;及刪除第 8、16、43、55 條條文;並增訂
第 9-1、10-3、43-1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財政部(70)台財稅字第 39764 號令修
正發布第 7、8、11、31、46、48、49 條條文;及刪除第 10、12、14
、5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1、10-2、52-1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九月五日財政部(62)台財稅字第 36758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5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