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八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業字第 11000
2181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8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業字第 1
05002945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5、6、18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
三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6)
輔貳字第 335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 號公
告第 6 條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4.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行政院(71)台防字第 12341 號函核
定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八月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1)輔
貳字第 14470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九月十二日行政院(69)台防字第 10639 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9)輔
貳字第 15117 號令修正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66)台防字第 3965 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6)
輔貳字第 09141 號令修正發布
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57)台防字第 6586 號令核定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7)
輔貳字第 33331 號令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