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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0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
補償基金會(九二)基清法字第 4785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判亂暨罪暨審判案件補
償基金會(90)基修法字第 9196 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
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