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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EN
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
案件補償基金會(95)基清法字第 0359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
案件補償基金會(94)基清法字第 0962 號令增訂發布第 11-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
件補償基金會(90)基修法字第 11744 號公告修正第 3、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行政院(90)台防字第 071267 號函核定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
償基金會(90)基修法字第 5179 號公告修正全文 13 條;並自公告日
起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行政院(90)台防字第 030044 號函核定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國防部核准修正第 3、6~10 條條文,
並增訂第 4-1、8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國防部核准全文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