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22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6、9、14、15、21、23、37、40、47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2320 號公
告第 9 條第 7 款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
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2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5、36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3460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48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第 14 條第 3 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
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各依權責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9 條第 6 款、第 23 條第 3 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5872 號公
告第 9 條第 7 款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