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80000319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4 條條文
(原名稱:常備兵現役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新名稱:常備兵現役病
傷停役檢定標準)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20000009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2~4 條條文
(原名稱:常備兵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新名稱:常備兵現役病傷殘
廢停役檢定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4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
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 0990000481 號令修
正第 2 條條文之附件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 0970000436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國防部鐸錮字第 091000162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3、5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國防部(90)鐸錮字第 90000528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