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10700495841 號
令發布廢止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50029457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7、9、10 條條文;並刪除第 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4 條第 1 項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
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
一日起分別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 號公
告第 4 條第 1 項所列屬「戶籍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
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管轄;第 7 條所列屬「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管轄;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列屬「國防部主計局」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管轄;第 9 條所列屬「國軍財務單位」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
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第 10 條所
列屬「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十一
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第 12 條所列屬「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防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91)院授人給字第 091021020
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8、9、10、14 條條文;修正條文並自發布日
施行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88)台人政給字第 015829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