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1309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7、1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5-1 條條文;增訂之第 1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 10900385061 號令
發布第 15-1 條條文定自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960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6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3670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18 條;並自公佈日施行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八日國防部(69)淦湜字第 2525 號令轉頒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16 條第 2 項所列屬「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國防部海
軍總司令部」、「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
月一日起分別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