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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 112020049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11、16 條條文;除第 2、5 條自一百十二年一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 1030200174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6、16 條條文;除第 2 條條文自一百零三年
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 1000000002A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00109431 號公告第
5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秘書處」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
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5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
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5 條第 1 項所列由「行政院衛生署」代表擔任委員事項,自一百
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代表擔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 號公
告第 2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行政院台九十孝授三字第 00882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86)台孝授三字第 08875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