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3
005017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從
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新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事業機
構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7)輔
人字第 08443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 號公
告第 4 條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自一
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變更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該規
定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4)
輔人字第 0945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83)輔人字第 200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2
)輔伍字第 2901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