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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 112660076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8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 111513410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並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 111511118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 109660544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 108660168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並定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 1055109769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增訂第 4 條條文;原第 4~7 條條文修正
並遞改為第 5~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 104660626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 101660685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7 條條文;除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第 1 目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外交部部授領一字第 098660561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 款自九十九年
三月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外交部部授領一字第 0976603058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除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 款自九
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均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外交部(91)部授領一字第 09166004
8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外交部(89)外領一字第 896600266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