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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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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廢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海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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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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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日海洋委員會海域權字第 1120011234 號
令發布廢止
歷史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巡安字第 1050018
54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條至第 5 條、第 7 條所列屬「海岸巡
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一
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
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巡岸字第 092001252
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