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0971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19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16630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1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
告第 2 條、第 4 條至第 6 條、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條至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6 條所列屬「海岸巡防機
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一百零
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第 8 條序文所列由「海岸巡防機關最高首長」認定事項原由「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署長」認定,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
員會主任委員」認定;第 15 條第 3 項所列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