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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90201
326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9、17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4020097
8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4、5、17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
一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名稱:新
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9431 號
公告第 5 條第 6 款所列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改由「大陸委員會」管轄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4020039
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歷史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30200695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58355 號
公告第 5 條第 7 款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歷史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20201235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5 條第 6 款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
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歷史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20200104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5 條第 4 款所列由「行政院衛生署」代表擔任委員事項,自一百
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代表擔任
歷史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1000005724A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7、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5 條第 3 款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
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90005670A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8000625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9、15、1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
施行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70000552A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4000854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9、1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 0930007542B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