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008700893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3、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608737773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
告第 7 條所列屬「海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
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管轄;第 9 條第 1 項所
列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
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00870892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1、3、7、9、11 條條文;除第 3、9 條修正條文自發布
日施行外,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新名稱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58355 號
公告第 9 條第 1 項(含附表 1)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8087137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九十六年六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