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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120913392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新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100911540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80957626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20 條;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80959985 號令發布自
九十八年六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58355 號
公告第 19 條第 1 項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