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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防制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50511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4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權字第 1125024894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459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4、2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50027091 號令
發布第 4 條定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50048304 號令
發布第 2、20 條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
告第 5 條第 4 款所列屬「海岸巡防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
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928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45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治字第 0980029315 號令發
布定自九十八年六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58355 號
公告第 4 條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
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