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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90870314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9、14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70871935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14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00871886 號令修正發布
第 5、6、8、9、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
告第 13 條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
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6087142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 0920076114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警察機關警佐待遇人員暫行管理辦法;新名稱:警察機關暫
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內政部(88)台內警字第 880537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16、17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內政部(69)台內警字第 55180 號令訂
定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68)台政壹字第 28571 號
函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