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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1124001271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1090043722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及
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新名稱: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
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60034233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13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
告第 2 條第 2 項前段、第 4 條第 2 款、第 11 條所列屬「海岸
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
會及所屬機關(構)」管轄;第 2 條第 2 項後段所列屬「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
會」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400609211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九十三年九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