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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70824159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2 項所列屬「經濟部中央
地質調查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
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7082174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4 條條文
(原名稱: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新名稱:風災
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6082110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40820742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70810650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