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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0910086261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列屬「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00195019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列「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管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7953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6 條、第 7 條第 3 項、第 4 項
、第 12 條、第 13 條所列屬「內政部營建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二年九月二十日起改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