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24949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2、3、9、23、27、32~34 條條文;並增訂第 33-1 條條文;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 09300022486 號令
發布第 2、3、9、23、27、32~34 條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7561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5、23、30~32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總統(54)台統(一)義字第 565 號
令制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