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2296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7、31、3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3 條第 2 項、第 14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27027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3、1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90)台內字第 071951 號令指
定福建省連江縣為本條例之施行區域;並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7255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43 條
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行政院(70)台內字第 6958 號令指定臺
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為本條例之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70)台內字第 8969 號令指定金
門為本條例之施行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