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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EN
公布日期: 民國 43 年 08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091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47-3、81-2、87 條條文;增訂第 47-4、47-5、79-
1、81-3、81-4 條條文;除第 4、47-3、47-4、79-1、81-2、第 81-
3 條第 1 項、81-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修正條
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1121025278 號令發
布第 4、47-3、47-4、79-1、81-2、第 81-3 條第 1 項、81-4 條
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
公告第 26-1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24.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60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7、81-2、87 條條文;增訂第 47-3 條條文;施行日
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1100015199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2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754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7、81-2、8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1090015126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310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51 條條文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564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17 條條文
     
20.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949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7、87 條條文;增訂第 81-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1010135254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19.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2295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6、64 條條文;刪除第 6 條條文
     
18.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3232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1 條條文
     
17.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63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0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073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0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0830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2、42-1、46、47-2、56、58、59、87 條條文;修正
之第 46 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 0910038096 號令
發布第 46 條定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14.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22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0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1699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5、13、42、56、87 條條文;並增訂第 19-1、35-
2、35-3、37-1、38-1 條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9000
1738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45、51、55-2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49
82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7-1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二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0595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2、42-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月三十日總統(78)華總(一)義字第 5913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0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 34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4、6、7、10、15、16、18~26、28~31、33~35、4
1、42、45~47、50~55、56~60、62、63、65~67、71~73、76~79
條條文;增訂第 26-1、35-1、42-1、47-1、47-2、55-1、55-2、60-1
、60-2、62-1、63-1、64-1、81-1、83-1 條條文;刪除第 8、9、27
、43、48、49、68~70、80、82、84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517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87 條
(原名稱: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新名稱:平均地權條例)
     
5.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3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二月十二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73 條
     
3.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二月六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60 條
     
2.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七月二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54 條
     
1.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4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