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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605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40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1344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8-1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69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6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15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8-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67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2-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7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4 條、第 46 條、第 48 條第 2 項、第 3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
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
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他業務改由「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847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949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83811 號令
增訂公布第 54-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726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2、6、7、12~14、30~32、34、40、42、50、53、59 條
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節名;增訂第 13-1、18-1、32-1 條條文;除第 7
條第 2 款、第 3 款及第 30 條第 2 項第 3 款自九十七年十月一
日施行,第 6 條第 4 款、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修正條文之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 1000044139 號令發布
第 6 條第 4 款、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定自一百零一年一
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1519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6、7、30~32 條條文;並刪除第 52、54 條條文;並自九十
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02821 號令制定
公布全文 59 條;並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