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4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9、19、22、27 條條文;增訂第 7-1 條條文;並刪除 2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2506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13、22、29、30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7 條第 2 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
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
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2211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5、7~9、11、15、22、29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19
88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