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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EN
公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35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2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39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37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3-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9077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
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7336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4、9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9271 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1、2、4、5、7~10、12、12-1、16 條條文;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原名稱: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新名稱: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
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 0980008084 號令發
布定自九十八年三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697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5~8、10、16 條條文;增訂第 4-1、12-1 條條文;刪
除第 14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次年一月一日施行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2317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6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