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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 106070051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4、7、14、15、15-1、17、18、21 條條文;並自發布
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家字第 105070022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16、19、21 條條文;增訂第 15-1、15-2 條條文;
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九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 1015933677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1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原名稱: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練及培訓辦法;新名稱: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內政部台內中社字第 0910077839-3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 條條文
(原名稱: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標準及培訓辦法;新名稱: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練及培訓辦法)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內政部(88)台內社字第 8893447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