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 112076076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8、12 條條文及第 7 條條文之原附表一為附
表一之一;增訂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一之二;刪除第 6 條條文;除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一之一及附表一之二,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八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家障字第 112
0761271B 號書函勘誤對照表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家字第 104070046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3、8、9、12 條條文及第 7 條附表一;除第 7 條
附表一自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1010228982 號令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 101001362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原名稱:身心障礙手冊核發辦法;新名稱: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
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0960125447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四日內政部(87)台內社字第 8776707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