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42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10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
公告第 52-2 條第 2 項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第 2 條
第 3 項第 14 款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
部」分別依組織法規所定掌理事項管轄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67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6、20、30、31、33、36、53、57、61、84、99
、107 條條文;增訂第 71-1 條條文;除第 61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3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0、100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1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0-1、50、51、64、92 條條文;並增訂第 30-2、63-1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096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5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
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97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2、59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4-1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23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61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3、57、98、99 條條文;增訂第 58-1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795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2~4、6、16、17、20、23、31、32、38、46、48、50~53、
56、58、64、76、77、81、95、98、106 條條文;增訂第 30-1、38-
1、46-1、52-1、52-2、60-1、69-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
60-1 條第 2 項及第 64 條第 3 項條文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另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於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
1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665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80、81、107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59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7331 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09 條;除第 38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 5~7
、13~15、18、26、50、51、56、58、59、71 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
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新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8.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17621 號令
增訂公布第 51-1、65-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1621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6、62 條條文;並增訂第 64-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468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3、6、7、9、11、16、19、20、36~42、47、49、
50、51、58、60、67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1
1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6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97
81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75 條
(原名稱:殘障福利法;新名稱: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4056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總統(79)華總(一)義字第 0424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31 條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二日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3028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2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