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沿革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5.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35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
公告第 7 條第 2 項第 13 款、第 44 條第 3 項有關遊戲軟體分
級事項原屬「經濟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
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368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23-1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04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13、41、43、49、53、54、56、62~64、70、7
6、81、89、90、91、97、100、107、108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1
、70-1、75-1、77-1、81-1、105-1、105-2、112-1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439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6-1、26-2、81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52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6-1、29、90-1 條條文;並增訂第 33-3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67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並增訂第 33-1、33-2、90-2 條條文;
除第 33-2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 90-2 條第 1 項自公布後三年
施行,第 90-2 條第 2 項自公布後五年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09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4、88、92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42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6、7、15、23、26、43、44、47、49、51、53、54、70、76
、81、90~92、94、97、100、102、103、118 條條文;增訂第 26-1
、26-2、46-1 條條文;並刪除 10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89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3、76 條條文;並增訂第 90-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77941 號令增
訂公布第 5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6 條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
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67831 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18 條;除第 15~17、29、76、87、88、116 條
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第 25、26、90 條條文自公布三年後施行外
,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新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17321 號令增
訂公布第 50-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14776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20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347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30、58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96700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75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註:「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