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沿革

法規名稱: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EN
公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第 3、5~7、10  條條文、第 5  條條文之附表及增訂第 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附檔: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3000543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5~7、10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表;增訂第 7-1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374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7、10 條條文;除第 7 條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22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之附表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429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7、10 條條文;並除第 7 條第 3~5 項自一百零七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6648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7 條條文;第 1 項及第 3 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351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727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698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6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2116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