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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EN
公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451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5、7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
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
改由「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管轄;第 7 條第 1 項所列屬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署長」擔任委員事項,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
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325511 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1、3、6、7 條條文
(原名稱: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新名稱: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7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
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58355 號
公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7 條第 1 項所列屬「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
民署」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6741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13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