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4100015080
號令公布廢止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4
01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六月五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刪除第 8、10 條條文、原
第 9 條改為第 8 條、第 11 條改為第 9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四月八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四月二十日令本條例施行期間自期滿之日起展限一年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四月十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展限一年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四月一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展限一年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四月十七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展限一年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展限一年
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展限一年
中華民國四十年四月七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展限一年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七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延長一年
中華民國四十二年四月四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延長一年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四月六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延長一年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四月一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延長一年
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延長一年
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四月一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延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