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1050031812
號令增訂發布第 7-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1040027174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5、6 條條文;增訂第 6-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1184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
收標準;新名稱: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
徵收標準)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1010026274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0930017665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3、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093001228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民一字第 2302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並增訂第 6-1 條條文;本標準修正條文自
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民一字第 0944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