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施行期間屆滿,當然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司法院公告「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
施辦法」自九十七年九月五日起當然廢止。惟適用「民事訴訟合意選定
法官審判暫行條例」之事件,於施行期間屆滿後尚未終結前,前開條例
及本辦法之規定繼續適用之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096000843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8、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093002428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之附式一~三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0930015465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民一字第 17498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