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沿革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司法院公告「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
行條例」自九十七年九月五日起當然廢止。惟適用本條例之事件,於施
行期間屆滿後尚未終結前,本條例之規定繼續適用之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49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中華民國九十七
年九月五日止。適用本條例之事件,於前項施行期間屆滿後尚未終結前
,本條例之規定繼續適用之。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08301 號令修正
公布全文 10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九十五年九月五日止,
適用本條例之事件,於前項施行期間屆滿後尚未終結者,本條例之規定
繼續適用之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01210 號令制定
公布全文 9 條;並自公布日起三個月施行,施行期間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