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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1060024311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105001821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新名稱:民事訴訟
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民一字第 2006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司法院(89)院台廳民一字第 1832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原名稱:民事訴訟文書傳真作業辦法;新名稱: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
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九日司法院(88)院台廳民一字第 0346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