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105003199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10400116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及第 8、8-1、11 條條文之格式一、二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101002628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8-1、9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0980010767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0960015830 號
令刪除發布第 1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0930029044
號令修正發布第 8、8-1、10、11、12 條條文之格式一~四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民一字第 232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7 條條文;增訂第 8-1 條條文;刪除第 7 條
條文;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民一字第 20452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條;並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新名稱: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八日司法院(84)院台廳民一字第 22828 號
函修正發布
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司法院(73)院台廳一字第 05636 號
函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