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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八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 111003587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0、61、66、75、97 條條文、第 62 條條文之附式
六及第 63 條條文之附圖;其中,第 60、61、66 條條文及第 62 條
條文之附式六,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 10800193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60、80、81 條條文及第 62 條條文之附式六;
增訂第 66-1、66-2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 0970015016
號令修正發布第 5、9、61、9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
公告第 19 條第 3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1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 0970008516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0、17、49、60~64、66、80、97 條條文及附
式六;其中第 9、10、17、49、64、66 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
60~63、80 條條文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
歷史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 095002286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9、21、26、28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 0940011440
號函修正發布第 49 條條文之附式三(含附式三之一、附式三之三)
歷史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 093002949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9、53、56、62、63、72 條條文之附式三至七及附圖為橫
式書寫
歷史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 0930022214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9、28 條條文
歷史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司法院(90)院台廳民三字第 0980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5、9、14、30、71、76、77、84、86~90 條條文;並
增訂第 5-1、53-1、75-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司法院(90)院台廳民三字第 06470 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 97 條
     
5.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司法院(87)院台廳民三字第 18519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司法院(69)院台廳一字第 03097 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 57 條
     
3.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令修正發布全文 57 條
     
2.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六月五日司法行政部臺(56)令民字第 326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行政部令訂定發布全文 2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