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
本暫行條例施行期限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而去年立法院第六
屆第二會期並未決議予以延長,該條例即已屆期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0950164934 號公告自
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當然廢止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29214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2、22 條條文;本條例施行期限,於到期前經立法院同
意,得再延長一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0930030403 號
函施行期限業經立法院同意延長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21
34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2 條;本條例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施
行,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