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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3000701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3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438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7、78、82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631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4、46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075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4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79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37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27、45、55~57、62、77、82、83、87、88 條
條文;增訂第 83-2~83-8 條條文及第四章之一章名;刪除第 22 條
條文;除增訂之第 83-2~83-8 條條文、第四章之一及修正之第 87
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 1030135569 號
令發布第四章之一及第 87 條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施行
     
9.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244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21、33、48、55、58 條條文;並增訂第 7-3、24-1~24-3、
40-1、58-1、83-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343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79、88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9767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7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7-2、87-1~87-3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726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6、6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81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9、88 條條文;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641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1993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1929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6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919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7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8800017850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88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