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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10018201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7 條條文及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一~八、附表十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5 項、第 11 條第 1
項附表 1~附表 6、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12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
數位發展部」管轄。但第 3 條第 1 項有關行政院核定自身資通安全
責任等級事項,仍由「行政院」管轄;第 3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
院」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仍由「行政院」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08018460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5、8、11、1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070213547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070217128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