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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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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附檔:
附表一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A級之公務機關應辦事項.PDF
附表二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A級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辦事項.PDF
附表三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B級之公務機關應辦事項.PDF
附表四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B級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辦事項.PDF
附表五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C級之公務機關應辦事項.PDF
附表六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C級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辦事項.PDF
附表七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D級之各機關應辦事項.PDF
附表八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E級之各機關應辦事項.PDF
附表九 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則.PDF
附表十 資通系統防護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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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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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10018201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7 條條文及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一~八、附表十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5 項、第 11 條第 1
項附表 1~附表 6、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12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
數位發展部」管轄。但第 3 條第 1 項有關行政院核定自身資通安全
責任等級事項,仍由「行政院」管轄;第 3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
院」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仍由「行政院」管轄
歷史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08018460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5、8、11、1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070213547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070217128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