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司法院院台人二字第 0960019087 號函發
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3.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司法院(90)院台人二字第 572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地方法院約僱採尿員遴用辦法;新名稱:地方法院約僱檢驗
佐理員遴用辦法)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司法院(89)院台人二字第 0905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司法院(88)院台人二字第 29762 號
函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