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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7002323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6、10~12、17 條條文;刪除第 18 條條文;並定自
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2982 號公
告第 13 條第 2 項所列屬「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轄
歷史條文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3006617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11~14、20 條條文;並定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58355
號公告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11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5 項、
第 13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5 項、第
15 條第 1 項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歷史條文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2004250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14 條條文及第 26 條條文之附表;並定自一百零二
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
告第 26 條第 1 項附表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歷史條文    
16.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1000033224 號令修
正發布第 6、12、13、19 條條文;並定自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施行
歷史條文    
15.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90038036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10、12~15 條條文;刪除第 27~29 條條文;並定自
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歷史條文    
14.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70046469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3 條;並定自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施行
(原名稱: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新名稱:試辦金
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歷史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70042578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0、12、14、15、19、20-1 條條文;刪除第 25 條條文;
並定自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施行
歷史條文    
1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70087164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0、10-1、13~15、20 條條文;刪除第 10-2、11、12-1
、35-1 條條文;並定自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施行
歷史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7001259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0、10-1、10-2、19 條條文;並定自九十七年四月一日
施行
歷史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6001401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0、10-1、10-2、12、14、15、17~19 條條文;並定自
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5009572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0、10-1、10-2、12、3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50019133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0、10-1、10-2 條條文;並定自九十五年五月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4004672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9 條條文;並定自九十四年十月三日施行
歷史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4000561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0、10-1、10-2、12、13、14、15、20 條條文;並定自九十
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30082484 號令修正發
布第 1、5、6、7、10、10-1、10-2、11、12、13、15、17、23、35、3
5-1 條條文及第 27 條條文之附表;增訂第 12-1 條條文;並定自九十
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20061568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並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10038435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0、15、25~27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1、10-2、35-1 條條
文;並定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10092923 號函發
布試辦通航期間延展一年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行政院(90)台秘字第 048385 號令修正發
布第 10、12、13、14、20、26、27 條條文;並增訂第 20-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90)台秘字第 078548 號函發
布通航試辦期間延展一年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89)台秘字第 35051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36 條;並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