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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九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 1090020020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原名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新名稱
: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 105000271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公務員懲戒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七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 1050006359 號令
發布「公務員懲戒法」定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