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 112500288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8、30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二月四日施行
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 111018515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30 條條文;刪除第 17-1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
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 1110182365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7、28、30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施
行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 1110171545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並增訂第 17-2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八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 111016356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7、18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 107018462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8、11、13、27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 1050168936 號令修
正發布第 7、2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7-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 104012222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7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 103015134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9、28、30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 1030139099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7、17、25、27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 1020139257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 102013182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7、2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 101013943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8、3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 1010129615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8、30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施行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 100010505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30 條;除第 7 條第 10 款、第 17 條、第 21 條第 4 款
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 1010124056 號令發布
第 7 條第 10 款、第 17 條及第 21 條第 4 款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
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