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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120300482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原名稱:律師為行政訴訟事件特別代理人之酬金計算標準;新名稱:
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096001675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並自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司法院(89)院台廳行一字第 16005 號函
訂定發布;並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