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日司法院院台人法字第 1010027999 號令發
布廢止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司法院院台人二字第 0980005333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9 條
(原名稱: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庭長暨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及
其分院庭長遴選資格標準;新名稱: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庭長、法
官遴選資格標準)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司法院(九三)院台人二字第 09300122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司法院(89)院台人二字第 20033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庭長暨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庭長遴選
資格標準;新名稱: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庭長暨高等行政法院、地
方法院及其分院庭長遴選資格標準)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日司法院(87)院台人一字第 20099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7 條